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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金艺纸箱厂与浙江黄岩镇东食品罐头厂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金艺纸箱厂,浙江黄岩镇东食品罐头厂

案由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54号原告:台州市黄岩金艺纸箱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江口)。法定代表人:王林岳,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黄岩镇东食品罐头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仁利,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金艺纸箱厂为与被告浙江黄岩镇东食品罐头厂企业分立纠���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金艺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金艺纸箱厂负担。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徐国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    益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