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边××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边××。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于2010年1月12日以被告沈×下落不明,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边××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