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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边××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边××。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于2010年1月12日以被告沈×下落不明,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边××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