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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雷与被告天津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张盛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方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雷,天津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张盛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方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胡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马占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天津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二道闸公路南、老袁仓库西(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办公22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23928081-7。法定代表人崔洪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岳石,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被告张盛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方支公司,住所: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方区青年街33-2号。法定代表人钟明秀,负责人。原告胡雷与被告天津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张盛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方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方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