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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伟丽与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丽,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杨伟丽。被告: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丽诉被告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丽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丽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