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6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华星与吴立刚、吴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华星,吴立刚,吴霖,义乌市众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87号原告骆华星,经商,市稠城街道杏元村2组。委托代理人周拥军。被告吴立刚,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1组。被告吴霖,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1组。被告义乌市众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市雪峰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吴立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华星诉被告吴立刚、吴霖、义乌市众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华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