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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明安喜与成都市奇力木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安喜,成都市奇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3号原告明安喜,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瑞,男。被告成都市奇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安喜与被告成都市奇力木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安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68元,剩余96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