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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某某于2009年9月1日、2009年10月1日二次各向原告借款531.5万元、30万元,合计561.5万元,出具借条二份。其中借款531.5万元约定于2009年9月15日归还,月利率1.5%,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日2‰计算,但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61.5万元及从2009年9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虞市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