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帅甲与宁波市鄞州××丝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甲,宁波市鄞州××丝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073号原告:帅甲。委托代理人:帅乙。被告:宁波市鄞州××丝路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845403-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甲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丝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帅甲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帅甲负担。审 判 员 张宝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