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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苗敬伟与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苗敬伟;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17号原告苗敬伟,定海区临城街道柴家井弄3号,身份证号330901196703291932。被告董杰,成年,湾新村D3幢4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敬伟诉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敬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苗敬伟负担。审判员  林益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庆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