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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柏钧与谢永新、朱文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永新,朱文娥,俞柏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永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柏钧。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