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柏钧与谢永新、朱文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永新,朱文娥,俞柏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永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柏钧。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谢永新、朱文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