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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民初字第45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4501-1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