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某、与王某某、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71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路科××楼。负责人梁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乙。被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陈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梁乙,被告吴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诉称,2009年6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王某某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按月利率6.18‰计收利息,利随本清;若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要承担每日加收50%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共同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期限自合同贷款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2009年8月28日,被告王某某去向不明,生产经营恶化,且利息已连续两个月未归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由被告王某某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9579元(已结算至2009年9月25日止),并继续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对被告王某某应给付的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某某、陈某辩称,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共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实,但该款应该由借款人王某某先予偿还。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在借款之后没有及时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没有履行担保之责,应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在代偿之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商业银行台州××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9579元(暂算至2009年9月25日),并继续支付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二、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对被告王某某应给付的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70元,合计1196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吴某某、陈某、陈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9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