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磐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1996年4月24日在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性格较为急躁,稍不合意就会迁怒原告,对原告不够信任。2006年被告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被告对原告不理解,经常埋怨原告对被告的事情不关心,导致双方的感情越来越冷漠,现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抚养问题则由被告决定。被告徐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双方能在经济方面讲好的话,离婚也没关系。如法院非要判决离婚,则女儿由被告方抚养,在被告出狱前由被告父母抚养,被告出狱后由被告自己抚养。针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原告补充陈述:原告没钱,经济方面没办法。关于女儿,在被告出狱前,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出狱后则可以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有探视权;双方各自抚养期间,抚养费各自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年××月××日在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告于200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2009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同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准许其与被告离婚,并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儿徐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在磐安县南园小学读书。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但因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夫妻感情逐渐冷漠。现原告在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徐某乙,根据原、被告各自的主张,结合双方目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从有利于徐某乙生活和学习方面考虑,本院确定在被告刑满释放前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出狱后由被告直接抚养;在徐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期间,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双方各自抚养或直接抚养期间,徐某乙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徐某乙,在被告刑满释放前,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刑满释放后,由被告直接抚养。在徐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期间,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双方各自抚养或直接抚养期间,徐某乙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美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