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通朋与丁勇、陈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通朋,丁勇,陈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92号原告:潘通朋,沿江镇红光村231号。被告:丁勇,江区洪家街道山头墩村。被告:陈晶燕,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山头墩村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通朋与被告丁勇、陈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通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潘通朋负担。审 判 长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