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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725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候宏博申请执行石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25执133号之一被执行人石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5执133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石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仁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4300016701XX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耀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那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