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海都××元件厂、杜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海都××元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催字第53号申请人慈溪市海都××元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村。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申请人慈溪市海都××元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ca/0102527965号(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邦世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海都××元件厂)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海都××元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春桂审 判 员 汪德荣审 判 员 王元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荧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