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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任某,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今日醉美酒店员工。被告:朱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