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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宝霞与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宝霞,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于宝霞,唐山市丰润区天行健电脑耗材经销处业主。被告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甄大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霞与被告唐山成田轨道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宝霞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