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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朱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应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26日,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8万元整,后被告于2008年6月支付过原告20000元,尚欠6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未进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在被告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原告用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支付欠款20000元,尚欠600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也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应某某欠款60000元。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红平审 判 员  成剑斌人民陪审员  高祥荣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