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法民二清(预)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华仙甜菊股份有限公司、贾会民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仙甜菊股份有限公司,贾会民,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法民二清(预)字第00002-1号申请人:山东华仙甜菊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96335-5,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郑书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贾会民,女,1953年10月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法定代表人:姚祥,该公司董事长。在申请人山东华仙甜菊股份有限公司、贾会民申请被申请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仙甜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册、重要文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华仙甜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封存被申请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册、重要文件(附查封、扣押清单),上述证据在被申请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处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学讲审判员 袁志强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