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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永瓯民初字第7号原告:章某。被告:缪某甲。原告章某为与被告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某某、被告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间认识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缪某乙,1997年5月8日生育次子缪开拓,双方于××××年××���××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很好地培养夫妻感情和处理好家庭关系,被告经常无端怀疑原告,无缘无故殴打原告,经常打得原告遍体鳞伤,并对原告进行侮辱。在经济上,被告平时对原告非常苛刻。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缪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缪开拓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及子女的身份;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告缪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婚姻经过属实,但被告从来没有殴打原告,家庭经济都是由原告掌控。2006年2月至3月中旬,原告参与六合彩赌博输掉8000多元,2008年5月又输掉5000多元,事后全部由被告还掉赌账。2005年7月间,被告母亲去世,被告顺从原告的宗教信仰,一切以原告的信仰礼仪进行,夫妻之间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毫无感情。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辩称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银行卡复印件两份,证明银行卡是以原告的名字办理的,由原告掌控家庭经济;2、金陈某某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将他人房租收走,事后由被告还债;3、高某某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母亲去世时,按原告的宗教信仰礼仪送葬;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5、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6、证人金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将他人房租收走,事后由被告还债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且不存在瑕疵,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对证据1、3、4、5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实际上银行卡在被告处;对证据2、6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没有收取他人房租,证人证言是虚假的。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经审核,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原告掌控家庭经济的事实,证据3-5予以认���;关于证据2,证人金某已经出庭作证,其称书面证言内容系听被告所说,因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6符某某观实际,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缪某乙,1997年5月8日生育次子缪开拓,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为准。原、被告从相识到生儿育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十余载,期间并没有出现较大的矛盾,���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殴打、侮辱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有参与赌博,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于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聪碧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锵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