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仙顺与袁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顺,袁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仙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306号。被告:袁恩辉,城东街道彩屏路3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顺与被告袁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陈仙顺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