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方平与青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平,青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商初字第64号原告刘方平,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73号14层。法定代表人宋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平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守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