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华昌与朱滨伟、浙江浙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昌,朱滨伟,浙江浙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金华昌。被告:朱滨伟。被告:浙江浙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昌诉被告朱滨伟、浙江浙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昌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滨伟、浙江浙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金华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昌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