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民初字第59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民初字第596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长河街道××大道××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外人王朱祥与原告达成的协议无权也不能代替被告的意思表示,更不能以此约定来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杭州市萧山区。原告与被告下属项目部人员在付款协议中有关“未按时付款,由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超出了一般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对被告无约束力。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