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湖州××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湖州××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市镇××村。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湖州××有限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公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的委托���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72年3月,原告到德清县高某某厂工作,2000年6月,德清县高某某厂改制后成立被告,原告继续在被告工作,2009年2月离开,至今已工作37年,由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原告无退休保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自2009年3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退休工资1600元至死亡。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从2000年6月开始的,当时按原告的年龄段是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现在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工资无法律依据,2006年5月,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之后属于雇佣关系,原告现在主张权利已过时效。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72年3月,原告到德清县高某某厂工作。1998年1月17日,高林乡乡有资产管委会对德清县高某某厂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包括债权债务),公开向社会自然人拍卖,2月17日,丁某某拍得。2000年6月19日,丁某某与吴某某投资设立湖州××有限公司。原告的劳动关系从德清县高某某厂一直延续至被告。被告成甲,原告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被告成乙,由于原告距退休年龄还有6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2006年5月11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一直在被告工作至2009年2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德清县高某某厂工商登记材料;2、拍卖公告;3、德清县高某某厂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书(公证);4、湖州××有限公司基本情况;5、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德清县高某某厂和被告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用人单位,由于原告在与德清县高某某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被告无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才能从社保机构每月领取退休工资,否则不能享受,劳动者退休后又不能补缴养老保险。本案原告起诉追索养老金,应当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要件,而原告在被告工作年限只有6年,因此,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