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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青与苏恒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苏恒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53号原告:张青。被告:苏恒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诉被告苏恒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青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