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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平、王忠伟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平,王忠伟,韩勤农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8号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观。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金平。被告:王忠伟。被告:韩勤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平、王忠伟、韩勤农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39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