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阿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与马木尔别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马木尔别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初字第03号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男。委托代理人加依娜·布哈斯(原告之妻),女。被告马木尔别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与被告马木尔别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合西巴依·合热阿吉承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