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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阿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与马木尔别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马木尔别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初字第03号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男。委托代理人加依娜·布哈斯(原告之妻),女。被告马木尔别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与被告马木尔别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合西巴依·木合热阿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合西巴依·合热阿吉承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