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希、徐芳珍、秦凡与雷代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希,徐芳珍,秦凡,雷代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泽希,男。原告徐芳珍,女。原告秦凡,女。被告雷代贵,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希、徐芳珍、秦凡诉被告雷代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刘泽希因伤未痊愈,仍在住院治疗,相关损失及治疗后果现无法确定,故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