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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丁某某在松阳县西屏镇十一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11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某某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价值在11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