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丁某某在松阳县西屏镇十一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11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某某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价值在11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