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汤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农民。2009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9)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汤某明知叶春陆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生活所需费用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春陆证言,刑事判决书、拘留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