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银汉与方士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汉,方士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89号原告:陈银汉,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李顶汉,无业,被告:方士海,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汉诉被告方士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银汉负担。审 判 员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