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东力××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纺织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东力××有限公司,德清县××纺织机械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78号原告:平湖市东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省××北侧。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德清县××纺织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德清××××村。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东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纺织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东力××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东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0元,合计9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