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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天秀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虞市天秀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1号原告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理人陈佰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天秀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秀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天秀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