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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龙观与翟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观,翟荣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号原告:王龙观。委托代理人:任云元。被告:翟荣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观与被告翟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观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