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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奋、吴茂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奋,吴茂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徐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汶亮,男,该联社信贷管理员。被告:黄奋,男,32岁,汉族,地址为徐闻县。被告:吴茂权,男,51岁,汉族,地址为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奋、吴茂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被告黄奋负担(已付)。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