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徐法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权、邓红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权,邓红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徐法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汶亮,男,该联社信贷管理员。被告:苏权,男,49岁,汉族,徐闻县人口服务大队工作,住徐闻县。被告:邓红新,男,35岁,汉族,徐闻县人口服务大队工作,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权、邓红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被告苏权负担(已付)。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