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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卫伟与衢州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卫伟,衢州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卫伟,,浙江汇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杭州市笕桥镇花园村5组9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夏椿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卫伟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胡卫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卫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程顺增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