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