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温泰民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翁佳育与夏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佳育,夏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泰民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翁佳育。被执行人夏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夏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晓燕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翁佳育抚养费18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0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夏晓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夏晓燕在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有帐号为62×××10的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夏晓燕在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帐号为62×××10的存款7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