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商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与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3-2。法定代表人:施某。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建军独任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素有广某代理业务往来,被告系原告的一级代理商。双方于2009年8月8日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汽车某某本地一级代理协议,对代理的价款、范围、时限、合作方式都做了详尽的约定,并确定了合同金额,共计660619元。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给被告的代理客户刊登了相应的广某,但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广某价款,虽经原告多次讨要,但被告始终拒绝履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某费660619元。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汽车某某本地一级代理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广某代理关系;2.结算单2份,拟证明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广某金额;3.现代金报若干份,拟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广某刊登义务。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的某一天,原、被告及案外人宁波市江北一嘉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认:原宁波市江北一嘉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马、东方本田等39家品牌汽车经销商在《现代金报》刊登的汽车某某业务,其客户版面剩余金额为660619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09年底前按月平均支付,每月支付132123.8元,算作宁波市江北��嘉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9年的实到款,39家汽车品牌原则上由宁波市江北一嘉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管理。同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针对上述约定签订了一份汽车某某本地一级代理协议,载明:1.代理模式甲方授权乙方为《现代金报》汽车类行业广某一级代理商,代理范围为客户在《现代金报》刊登的汽车某某业务,乙方向甲方按月缴纳300000元作为月度任务保证金,该款自2009年8月起,分别于每月1日由乙方汇入甲方账户,延期缴纳保证金一个星期后,甲方按每日滞纳金1%收取,一个月未交保证金,取消代理资格,乙方刊登的广某款一律汇入甲方账户后刊登广某;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2009年8月1日至20009年12月31日;甲方将���设固定的专版及配备专职的市场服务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专版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共同确定,乙方可优先提供稿件,但稿件的终审权由甲方确定,凡给客户提供的配比性质的软文按每整版广某400字篇幅刊登,如遇有相当投量的广某大户需要突破此规定,必须事先报请甲方同意后方能刊发;乙方代理投放的广某均指广某投放规格在4*8cm以上(总面积在32平方厘米以上广某);2.价格体系宁波本地车商及相关汽车产品广某按甲方刊例价格的5折执行,每季度根据广某到款总量报社返点40%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开具广某发票;宁波本地以外汽车及相关汽车产品广某(以下简称外地广某)按甲方7折结算,二手车某某(广某内容原则上应为二手车��息)按3折结算,年终甲方根据广某到款量返点10%给乙方,乙方开具广某发票;汽车周边市场广某按刊例价的3折结算,年终甲方根据广某到款量返点10%给乙方,乙方开具广某发票;乙方可对现代金报汽车专版以报花形式进行独家冠名;3.广某任务及考核制度乙方代理的上述汽车经销商单位广某年度保底任务为到款1500000元;报社保底任务量对代理商进行考核,凡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月度分解指标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代理合同,没收月度任务保证金;乙方在《现代金报》投放的汽车行业广某实行甲方直接收取广某款,乙方每月打预付款方式与甲方结清,否则即刻终止本协议;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某刊登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至今尚欠原告广某费660619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1、证据2、证据3。经质证,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系原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应证明力,本院均予以认定,且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案外人宁波市江北一嘉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结算单,实系案外人宁波市江北一嘉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因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为债权人的原告也以盖章确认的形式表示同意,故依法成立且有效。据此,被告取得债务人的地位,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提出权利请求。原、被告之间针对上述协议内容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汽车某某本地一级代理协议,因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根据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客户版面剩余金额660619元,且应在2009年底前按月平均支付,每月支付132123.8元。而根据汽车某某本地一级代理协议中“乙方在《现代金报》投放的汽车行业广某实行甲方直接收取广某款,乙方每月打预付款方式与甲方结清”的约定,被告也应先支付每月预付款后才能要求原告刊登广某。现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广某刊登义务,但被告既未按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也未按汽车某某本地一级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其依约应当承担支付广某款660619元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某费6606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本案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被告宁波××合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毛建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燕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