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运生与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生,方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杨运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方太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生诉被告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生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运生以被告方太平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杨运生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