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运生与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生,方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杨运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方太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生诉被告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生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运生以被告方太平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杨运生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