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陆某某的银行存款3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