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申请人严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与严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严某某。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严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严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4000元),申请人朱某某亦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严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申请人朱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富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