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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昌元与叶红兰、郑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元,叶红兰,郑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汪昌元,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被告:叶红兰,浙江省开化县人,原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号。被告:郑文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号。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昌元诉被告叶红兰、郑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起诉前,原告汪昌元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2010)衢开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文胜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原告汪昌元已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昌元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文胜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