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周某(又名周其峰)。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丁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