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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周某(又名周其峰)。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丁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