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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晓刚与周天龙、浙江伟龙胶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刚,周天龙,浙江伟龙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39号原告陈晓刚,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岭北周村。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龙,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岭北周村。现住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天龙路8号。被告浙江伟龙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天龙,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晓刚诉被告周天龙、浙江伟龙胶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晓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周天龙与周妙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中路418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0988**号、义乌房江东共字第a00119461号)。二、被告周天龙与周妙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12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字第a001242**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41527号)。三、被告周天龙与周妙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鹏城工业村13幢5单元第1-2层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a001495**号、义乌房稠江共字第a00153396号)。四、被告周天龙在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B0-53号店面的经营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