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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明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我院于2007年8强制执行,从拍卖查封物(龙源综合住宅小区7.8共四处商用房)变现款2400万元中支万元,下余未执行款项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07)西中法执仲字第210号民事裁定程序终结。2010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旬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支支付.0.6元、工程进度款利息400000元、仲裁费48800元、保金费5000元、垫付测量费、利息审计费15000元。利息3281471.57元,共计232385827元。被执行人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142832元、评估费55000,余拍卖变现款563585.83元退还被执行人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7)第1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盖志强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