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永康市征途××有限公司、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永康市征途××有限公司,田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39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永康市征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永康市征途××有限公司、田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